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分析与制度完善

2012年,自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我国不断完善强制医疗立法。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工作出台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原本完全行政化的强制医疗逐步向司法化转变。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调整的是不负刑GSKJ4事责任的触法精神病患者侵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形成的法律关系,既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大众的安全,也是为了更加规范化地保障触法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与刑罚措施不同,它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与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的保安处分性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程序的实施还存在着程序适用范围窄、适用条件模糊、启动与庭审环节规定不完善、执行、解除以及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在部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时间早于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症结”所在,借鉴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理论、人格尊严价值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价值理论为基gastroenterology and hepatology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期冀推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刑事强制医疗PF-02341066化学结构程序的发展沿革与基本理论,明确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其次,根据贝勒斯、萨默斯、马修等学者关于程序价值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评断标准。再次,整理、分析部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经验,寻求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最后,分析目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不足之处,并融合程序价值理论与域外经验,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